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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

 

 

苏高法审委[2008]6
200811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2008年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人民法庭执行工作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庭执行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省人民法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庭执行工作,应当坚持审执分立的原则,建立公开透明、分权制约、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可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下列案件经院长批准可移送执行局执行:
  (一)被执行人为乡镇政府、村委会的;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三)矛盾可能激化的;
  (四)疑难、复杂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
  (五)需移送执行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人民法庭根据本庭实际情况,应当设立执行组或专职执行员,专门负责人民法庭案件执行;没有专门执行人员的人民法庭,可以交叉执行,但原案件承办人,不得执行自己审理的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的立案由立案庭负责归口管理。
  第六条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案件执行的,经立案庭审查,认为应由人民法庭执行的案件,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后移交人民法庭执行。
  第七条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庭申请案件执行的,人民法庭审核材料后,应当将申请人的基本概况、案由、申请要求等基本情况网上传至立案庭,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并统一编立案号,纳入流程管理,交由人民法庭执行。
人民法庭暂不具备网上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材料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基本概况、案由、申请要求等基本情况报立案庭,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并统一编立案号,纳入流程管理,交由人民法庭执行。
第八条 人民法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法庭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相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申请执行。
  第九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由庭长确定承办人并交内勤统一登记。
  第十条 人民法庭执行人员,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登记表等,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通知书
及登记表。
  人民法庭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十一条 案件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或者案外人对追加、变更其为被执行人不服,并向人民法庭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的,人民法庭应当将案件移送执行局裁决。
  第十二条 案件执行中的下列事项,必须由人民法庭合议庭或集体讨论,并经庭长批准:
  (一)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
  (二)委托评估、拍卖、变卖;
  (三)以物抵债;
  (四)延期执行、执行中止、暂缓执行、执行终结、执行结案;
  (五)股权转让和委托评估、拍卖、优先受偿权利的确认;
  (六)其它需要合议庭或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案件执行中的下列事项,经合议庭或集体讨论后,应报院长批准:
  (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公示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
  (二)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三)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 紧急情况下,必须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人员可以先口头汇报采取措施,事后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4
  第十五条 人民法庭应当严格按照省法院《执行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对执行到位的款物及时进行交接和保管。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票据的,应当报告庭长批准同意,并在代收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存入所在法院的执行款专户或将款项和票据移交所在法院财务部门。人民法庭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票据的,应当交由人民法庭内勤统一保管,建立台帐。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庭执行人员怠于执行等情形,可以向所在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监督,所在法院执行局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所在法院执行局负责对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的督办工作;人民法庭应当根据督办要求,及时完成督办事项并向执行局报告结果。
  第十七条 人民法庭移送裁决或报送执行局执行的案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卷宗移送给执行局。
  第十八条 执行局对人民法庭移送裁决的执行案件作出裁决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随卷宗一起退回人民法庭,并由人民法庭负责送达该法律文书。
  第十九条 需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人民法庭应当按相关规定报送立案庭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十条 下列法律文书由人民法庭庭长审核后报院长签发:
  (一)拘留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拘传票;
  (二)搜查令、重大事项公告。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结案后,应当在规定的归档期限内,按执行卷宗装订顺序和要求,规范装订,及时归档。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庭负责本庭执行案件的统计上报,同时上报所在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和执行局。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庭应当加强对执行案件的审限管理。人民法庭办理的执行案件一般应在六个月内执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提前五日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期间超过六个月的,执行员应当将案件材料交由法院档案室代管,并纳入所在法院执行局中止案件台帐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庭应当建立执行案件管理制度,将执行案件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对执行案件的审查、登记、统计、考核等环节实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庭应当建立协助执行网络,采取设置举报奖励、公布举报线索电话、悬赏公告等方式,切实提高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庭执行人员应当充分发挥基层民调组织的作用,着力做好法制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加强执行过程中的和解工作,做到案结事了。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庭对赡养、抚养、扶养、涉农和其它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应当加大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力度。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庭应当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管理,执行案件时必须二人以上。
  第三十条 人民法庭执行案件,一般应当由法警配合执行,但法警不得单独办理执行案件。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庭执行工作适用省法院《执行工作细则(试行)》、《关于基层法院全面推行执行分权制约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二条 执行人员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
  第三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对人民法庭执行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学习培训。
  第三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人民法庭的实际情况配备执行人员,确保人民法庭有足够力量开展执行工作。
  第三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法庭开展执行工作,配备必要的执行车辆和其他执行业务专用设备。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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