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448条】虐待俘虏罪

一、概念

虐待俘虏罪,是指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军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军职人员。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虐待俘虏的行为破坏了俘虏管理秩序,将会对我军作战造成危害,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对俘虏的管理制度。虐待俘虏的行为削弱了我军俘虏政策的威力,损害了我军的声誉,使敌人的反动宣传有机可乘,导致敌人顽抗到底,增加了我军夺取胜利的困难。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的对象必须是俘虏。本罪只有情节恶劣的虐待俘虏行为才构成犯罪。

二、处罚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三、追诉标准:

   (一)指挥人员虐待俘虏的;

  (二)虐待俘虏三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虏三次以上的;

  (三)虐待俘虏手段特别残忍的;

  (四)虐待伤病俘虏的;

  (五)导致俘虏自杀、逃跑等严重后果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检 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一条(20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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