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到国家的兵役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依照法律服兵役者,必须严格遵守兵役法规,履行军人职责,不得逃离部队。否则,将严重侵害国家法律规定的兵役制度,损害国防利益。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国防法、兵役法和军队条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兵役方面的法律规定。
逃离部队:是指擅自离开部队或者经批准外出逾期拒不归队。
二、处罚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三、相关情节适用
1.追诉标准(情节严重):
(一)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达三个月以上或者三次以上或者累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的;
(二)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策动三人以上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
(四)在执行重大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
(五)携带武器装备逃离部队的;
(六)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2.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相关司法解释
a.两高《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39号 20001208)
b.最高检 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八条(201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