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会造成危害军事秘密安全和国家安全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构成。
(三)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和国防安全。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军事秘密的保护,严防军事秘密被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知悉,不仅是确保军事秘密安全的需要,而且事关国防安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军事秘密:是指关系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内容包括:
1.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2.军事部署,作战、训练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军事行动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3.军事情报及其来源,军事通信、信息对抗以及其他特种业务的手段、能力,密码以及有关资料;
4.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状态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特殊单位以及师级以下部队的番号;
5.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6.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7.军事学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8.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9.国防费分配和使用的具体事项,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10.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11.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12.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境外:是指中国边境(国界)以外的所有国家与地区和中国以内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包括港澳台和其他外国国家和地区;
窃取:是指采取自认为不会被立即发觉的秘密方法,获取盗窃军事秘密的行为;
刺探:是指行为人搜集、侦察、探听军事秘密的行为;
收买:是指军职人员以金钱或财物为交换形式,从他人那儿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非法提供:是指违法保密法规,非法向境外提供军事秘密。
二、处罚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三、相关情节适用
1.追诉标准:
凡涉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
2.情节严重的:
目前无明确规定。
四、相关司法解释
a.最高检 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二条(20130328)
b.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六条修改(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