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一、概念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商誉、扰乱竞争秩序的结果,仍追求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包括三个要素:一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二是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三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所谓商业信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名誉,包括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等内容,外在表现为企业的字号名称、品牌形象、产品和服务等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所谓商品声誉:是指商品的良好声望及称誉,包括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质量、价格等方面。

二、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追诉标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四、相关司法解释

a.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第二项(20001228)

b.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20100507)(20220515废止)

c.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六条(202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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