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365条】组织淫秽表演罪

一、概念

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是淫秽表演的组织者。而非表演者,在实践中一般是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如歌厅、舞厅、夜总会的老板。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所谓故意,即明知淫秽表演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仍然在社会上传播。实践中多为招揽顾客,进行盈利活动。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实施了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当众进行色情淫荡、挑动人们性欲的形体或动作表演。组织他人,表现为招揽安排表演人员、时间、场次、地点、编排动作节目等。当众进行。一般是指三人以上、淫秽表演,是指进行色情淫荡、挑动人们性欲的形体、动作表演,如裸体展露、裸体表现性情欲、性欲的各种形态、动作、摸拟性动作等。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组织淫秽表演;虽然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三、对组织淫秽表演罪相关情节的理解

1、司法解释规定的追诉标准

以策划、招募、强迫、雇用、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

(二)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

(三)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

(四)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江苏省对组织淫秽表演罪相关情节的规定

追诉标准:

()在公共场所组织淫秽表演的;

()一次组织淫秽表演者达3()以上的;

()一次组织淫秽表演观看的观众达20()以上的;

()其他因组织淫秽表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情节严重:

()多次组织淫秽表演的;

()组织淫秽表演规模大,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的。如淫秽表演者达10()以上,或者观众达50()以上等情形;

()表演内容极其淫荡、严重违背人伦或者严重伤害表演者身体的;

()组织淫秽表演通过互联网、电视等媒体视频渠道对外播出的;

()组织或对未成年人进行淫秽表演、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四、相关司法解释

1、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第八十六条

2、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23)第九条

3、江苏省公检法关于办理组织淫秽表演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公通〔2007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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