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393条】单位行贿罪

一、概念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七条对本条进行了修正。改变了量刑幅度。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单位,自然人不能构成本罪。

这里所讲的单位,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内部机构可以成为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主观方面

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该财物一般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财物,而非某个人的财物。同时,也包括一些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如国内外旅游等。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谋取不正当利益”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法利益。即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所取得的利益。二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所取得的利益。

二、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相关情况的理解与适用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 20260501)

第四条  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办案公正的;

  (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行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以个人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共财物向他人行贿,同时构成行贿罪和渎职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掌握的被调查人贪污贿赂行为尚未达到数额较大,被调查人主动、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绝大部分犯罪事实的,以自首论。

  第二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积极退赃”:

  (一)全部退赃的;

  (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对实际分取的赃款赃物已经全部退缴,并自愿继续退缴赃款赃物的。

  应犯罪分子要求或者经犯罪分子同意,犯罪分子亲友自愿代其退赃,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视为犯罪分子积极退赃。

  第二十三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般应当追缴原物。行受贿双方形成贿赂房屋合意的,应当追缴房屋。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原物已经转化为其他财物的,追缴转化后的财物。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转化为其他财物的,追缴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物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减损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赃款赃物尚未交付给受贿人或者已经退还给行贿人的,依法向行贿人追缴;赃款赃物由第三人代为持有、保管的,依法向第三人追缴。

四、相关司法解释

a.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一(八)] (19990916)

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九条(20151101)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七条(20240301)

d.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 202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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