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进行了修改,原罪名为食品监管渎职罪。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在主观上应该预见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或滥用职权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极其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过失的。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而言,本罪的直接客体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
(四)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在危害行为上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玩忽职守,即消极的不作为,明明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而不履行监管义务;二是滥用职权,即积极的作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三是徇私舞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擅离职守,撒手不管,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
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自身利益)而使用放弃或违反其职责的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要求导致发生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方可构成本罪。
二、处罚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相关情节适用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20220101)
第二十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同时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 20220306)
第十四条 负有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药品监管渎职罪,同时构成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药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便利帮助他人实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四、相关司法解释
a.本条系根据《刑法修正案(八)》(2011.5.1)[四十九]增加。
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修改(20210301)
c.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20220101)
d.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 2022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