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419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一、概念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上特殊主体,只能是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故意不能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本罪是结果犯,必须达到后果严重,否则不构成本罪。

二、处罚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立案标准(后果严重)

(一)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二)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三)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四、重特大案件标准

(一)重大案件

1、导致国家一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一件以上的;

2、导致国家二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三件以上的;

3、导致国家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五件以上的;

4、导致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严重损毁的。

(二)特大案件

1、导致国家一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三件以上的;

2、导致国家二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五件以上的;

3、导致国家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十件以上的;

4、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严重损毁的。

五、相关司法解释

a.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7.26 )[一(三十五)]

b.高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2.1.1)[三十三]

c.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20160101)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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